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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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稽核後之事項,並不解除原經辦人及各該主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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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21 條,經稽核後所發現的事項並不解除原經辦人及各個主管的責任。這表示即使發現問題或違規行為,負責人仍需承擔其原有的責任。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負責人在稽核過程中依然負有責任,並激勵其採取適當的行動來解決問題。然而,根據本文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具體的範例來說明該條規定的運用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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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