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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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本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提報董事會,並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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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22條,當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認為該基金會可能受到重大損害時,應立即撰寫報告向董事會匯報,並通知各監察人。這意味著內部稽核人員有責任及時報告任何重大的違規行為或可能對基金會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以便董事會和監察人能夠適時處理和採取適當的措施。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基金會內部的監控和稽核機制能夠正常運作,並能夠有效地發現和處理任何可能對基金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基金會的財務和業務運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保護基金會的利益和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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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