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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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被稽核單位或人員發現內部稽核人員違反本制度之規定者,得向董事會申訴,由董事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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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23條的規定,如果被稽核的單位或人員發現內部稽核人員違反了本制度的規定,他們可以向董事會提出申訴,並由董事會來處理這個問題。具體的例子和相關資料沒有提供,所以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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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