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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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分會營運管理之監督,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與分會間應建立適當的組織控制架構,包括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及重要高階職員之選任與指派權責之方式。 (二)規劃與分會間整體之營運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供分會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營運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三)訂定與分會間營運區隔、案件移轉、應收應付款項之條件、帳務處理、資金流動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訂定監理分會重大財務、營運事項、重要契約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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