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1 條
一、為妥適辦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以下簡稱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審理程序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憲法法庭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以外之程序,認採前項方式適當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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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 條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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