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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憲法法庭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審理。 (二)在庭遠距審理:指憲法法庭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於憲法法庭所在,對於應到庭之人,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所為之審理。 (三)線上遠距審理:指憲法法庭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部或部分大法官於憲法法庭所在以外適當之處所,對於應到庭之人於指定適當之處所,以影音或聲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所為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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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的第2條,以下進行釋義: (一) 遠距審理:是指憲法法庭根據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進行的審理。具體而言,是指大法官於憲法法庭所在地進行的審理。 (二) 在庭遠距審理:是指憲法法庭根據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大法官在憲法法庭以即時的影音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應到庭之人進行審理。 (三) 線上遠距審理:是指憲法法庭根據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全部或部分大法官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以外的適當地點,對於應到庭之人在指定適當地點,以即時的影音或聲音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審理。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法庭是負責審理與判決與憲法相關事項的最高法院。根據審理規則,憲法法庭可以遠距審理案件,這包括在憲法法庭所在地進行的遠距審理(在庭遠距審理)以及在其他適當地點進行的遠距審理(線上遠距審理)。 一個與這個要點有關的範例是台灣憲法法院在COVID-19疫情期間使用遠距視訊技術進行審理。由於疫情限制了交通和人與人的接觸,憲法法院為確保公正的審理程序選擇使用遠距視訊技術進行審理,以便當事人和法官可以在不同的地點參與審理。這使得審理能夠在遵守健康安全規定的同時繼續進行,同時也提高了審理的效率和效果。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憲法、審理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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