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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憲法法庭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審理。 (二)在庭遠距審理:指憲法法庭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於憲法法庭所在,對於應到庭之人,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所為之審理。 (三)線上遠距審理:指憲法法庭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部或部分大法官於憲法法庭所在以外適當之處所,對於應到庭之人於指定適當之處所,以影音或聲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所為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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