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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憲法法庭行在庭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憲法法庭所在設置之延伸法庭,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憲法法庭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所在處所,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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