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3 條
三、憲法法庭行在庭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憲法法庭所在設置之延伸法庭,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憲法法庭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所在處所,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3條,憲法法庭在遠距審理時,有以下兩種方式使用科技設備進行陳述。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的人,可以在憲法法庭設置的延伸法庭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的人,可以在憲法法庭以外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所在地,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陳述。 根據以上資料可知,憲法法庭在進行遠距審理時,可以利用科技設備進行陳述,無需當場到庭。這種方式可以提高審理效率,同時也能確保陳述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的規定,當符合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條件時,法院可以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等相應措施進行審理,以確保被告的健康權。 舉例來說,如果某案件需要被告陳述,但由於特殊原因無法出庭,憲法法庭可以選擇在延伸法庭設置遠距視訊設備,讓被告以影音方式進行陳述。另外,如果被告所在地和憲法法庭不在同一地點,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地方使用遠距視訊設備進行陳述。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提高審理效率,並且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確保被告的健康,避免被告暴露在疫情危險中。這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的規定,也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在我國制定後的相關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