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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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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憲法法庭或遠距端出庭者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協助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程序之人,就所知悉尚未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之案件內容或卷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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