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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13 條

十三、憲法法庭或遠距端出庭者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協助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程序之人,就所知悉尚未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之案件內容或卷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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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當憲法法庭或遠距端出庭者所在地的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協助憲法法庭進行遠距審理程序時,這些協助者對於尚未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的案件內容或卷證,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根據法務部網站上的相關法條說明[1],法官和相關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有保守秘密的責任,不得隨意洩漏有關案件的相關資訊。這是基於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保護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人的個人資料和隱私等原因。同樣地,協助憲法法庭進行遠距審理程序的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也必須遵守這一義務,確保處理遠距審理相關的案件內容或卷證時保持機密。 舉例來說,假設憲法法庭進行遠距審理,協助者為所在地的法院人員,案件涉及到尚未對外公開的特定證據,這些法院人員便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將相關的證據資訊洩漏出去,以確保案件的機密性。 參考資料: [1] , 法務部,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https://www.moj.gov.tw/3046/3049/13251/13318/1829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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