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憲法法庭行線上遠距審理,其公開播送,得於審理中以即時或延時公開影音、聲音或科技設備產生之文字紀錄之方式,或於程序結束後公開影音、聲音、科技設備產生之文字紀錄或筆錄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12條,憲法法庭在進行線上遠距審理時,可以以即時或延時公開影音、聲音、科技設備產生的文字紀錄的方式進行公開播送。此外,在程序結束後,也可以以公開影音、聲音、科技設備產生的文字紀錄或筆錄的方式進行公開。 參考資料: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12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