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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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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憲法法庭行線上遠距審理,其公開播送,得於審理中以即時或延時公開影音、聲音或科技設備產生之文字紀錄之方式,或於程序結束後公開影音、聲音、科技設備產生之文字紀錄或筆錄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12條,憲法法庭在進行線上遠距審理時,可以以即時或延時公開影音、聲音、科技設備產生的文字紀錄的方式進行公開播送。此外,在程序結束後,也可以以公開影音、聲音、科技設備產生的文字紀錄或筆錄的方式進行公開。 參考資料: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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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憲法法庭行線上遠距審理,其公開播送,得於審理中以即時或延時公開影音、聲音或科技設備產生之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