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應到庭之人,憲法法庭得隨同期日通知書寄發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領據或印領清冊,或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出庭者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簽名,由遠距端將已簽名之領據或印領清冊,或其簽名頁之截圖,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憲法法庭,經核可後,款項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之。 前項情形,應列印以科技設備傳回該簽名之領據、印領清冊核銷。第一項得支領之旅費,除別有規定外,以出庭者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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