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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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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應到庭之人,憲法法庭得隨同期日通知書寄發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領據或印領清冊,或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出庭者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簽名,由遠距端將已簽名之領據或印領清冊,或其簽名頁之截圖,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憲法法庭,經可後,款項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之。 前項情形,應列印以科技設備傳回該簽名之領據、印領清冊核銷。第一項得支領之旅費,除別有規定外,以出庭者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11條,當法庭需要支付應到庭人的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時,可以利用科技設備進行遠距傳送。法庭可以將通知書、領據或印領清冊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審理的地點,出庭者在遠距審理結束後進行簽名,然後將簽名的領據或印領清冊,或者是簽名頁的截圖,再以科技設備傳送回法庭。法庭經核可後,可以直接將款項匯入出庭者的金融機構帳戶,或者以其他適當的方式支付款項。根據第一項,如果需要列印簽名的領據或印領清冊以核銷,可以將其以科技設備傳送回法庭。而第一項提到的旅費,則以出庭者所在地至遠距審理地點的距離為計算基礎,除非另有規定。對於此條規定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目前無法提供。

  • 報酬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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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應到庭之人,憲法法庭得隨同期日通知書寄發日費、旅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