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10 條
十、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遠距端出庭者簽名,得由憲法法庭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或隨同期日通知書寄發筆錄簽名頁、其他文書,出庭者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其他文書簽名頁簽名,由遠距端將簽名之筆錄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回憲法法庭。 前項筆錄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於憲法法庭者,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原本同。 第一項情形,憲法法庭應列印以科技設備傳回該簽名之筆錄、文書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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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我們可以看到憲法法庭在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中使用科技設備的相關規定。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需要遠距端出庭者的簽名,可以由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或者隨同期日通知書一起寄發筆錄簽名頁或其他文書,出庭者可以在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或其他文書的簽名頁簽名。這些簽名的筆錄或其他文書可以由遠距端使用科技設備傳回憲法法庭。 根據第一項規定,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至憲法法庭的筆錄或其他文書,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原本相同。也就是說,使用科技設備傳送的筆錄或其他文書具有與提出原本相同的效力。 最後,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如果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至憲法法庭的筆錄或其他文書,憲法法庭應該將其列印並傳回卷宗保存。 以上回答的資料主要參考了《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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