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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就該行遠距審理之應到庭之人部分,或就該次期日終止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一)遠距審理科技設備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二)遠距審理科技設備進行時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足認有影響案件繼續審理之情形。 遇有前項情形,專責人員應通知憲法法庭或協助之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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