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就該行遠距審理之應到庭之人部分,或就該次期日終止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一)遠距審理科技設備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二)遠距審理科技設備進行時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臻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足認有影響案件繼續審理之情形。 遇有前項情形,專責人員應通知憲法法庭或協助之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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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9條的規定,當憲法法庭進行遠距審理時,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暫停審理直到問題解決,或暫停該次審理並在筆錄中記錄相關事項: (一)遠距審理的科技設備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影響到案件的審理; (二)遠距審理的科技設備傳輸的畫面、聲音等質量不清晰,無法立即調整,影響到案件的審理; (三)其他可認定會影響案件繼續審理的情況。 當遇到上述情況時,負責人應通知憲法法庭或協助的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憲法法庭遠距審理的順利進行,並保障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科技設備發生故障或傳輸質量不佳,可能會導致審理過程中的影像或聲音無法清晰傳達,這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和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因此,在遇到這些情況時,暫停審理是必要的,以確保正確的訊息傳遞和公正的審理過程。 這些規定的具體適用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在遠距審理中,如果無法修復科技設備的故障或調整傳輸質量,可以暫停審理直到問題解決。如果有其他情況會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也可以暫停該次審理。在這些情況下,負責人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以便進一步處理。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中華民國憲法法庭,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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