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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8 條

八、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時,憲法法庭應公告或於通知書記載下列遠距審理應遵循之事項: (一)全程錄音或錄影;其公開審理者,播送之方式。 (二)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 (三)發言前應經審判長許可。 (四)遠距端出庭者發見第三人接近連線設備附近時,應陳報審判長。 (五)非經審判長許可,遠距端出庭者不得自行停止與設備連線或關閉鏡頭。 (六)遠距端出庭者或任何以科技設備見聞法庭活動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遠距審理,審判長得命消除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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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8條,以下是各項條文的釋義: (一)全程錄音或錄影;其公開審理者,播送之方式。 全程錄音或錄影是指在遠距審理過程中將全部訊息、聲音和影像加以記錄下來。公開審理指的是當事人、媒體或其他人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觀看或聆聽審理程序。播送方式則是指將錄音或錄影的內容以某種形式進行播送,例如電視、網路直播等。 (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 這項條文明確規定,在遠距審理過程中,除非得到審判長的許可,否則不得私自進行錄音、錄影或直播。 (三)發言前應經審判長許可。 在遠距審理中,當遠距端出庭者要進行發言時,必須在事先經過審判長的許可。 (四)遠距端出庭者發見第三人接近連線設備附近時,應陳報審判長。 在遠距審理時,如果遠距端出庭者發現有第三人接近連線設備附近,應立即向審判長報告。 (五)非經審判長許可,遠距端出庭者不得自行停止與設備連線或關閉鏡頭。 在遠距審理過程中,遠距端出庭者除非獲得審判長的許可,否則不得自行停止與設備的連線或關閉鏡頭。 (六)遠距端出庭者或任何以科技設備見聞法庭活動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遠距審理,審判長得命消除錄音、錄影。 這項條文規定,如果遠距端出庭者或其他人未經審判長的許可,進行錄音、錄影或直播遠距審理的活動,審判長有權命令消除該錄音、錄影的內容。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8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遠距審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並且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在憲法法庭進行遠距審理時,必須遵循的事項。有關遠距審理的具體執行細節和範例,可以參考法院相關的執行規定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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