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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時,憲法法庭應公告或於通知書記載下列遠距審理應遵循之事項: (一)全程錄音或錄影;其公開審理者,播送之方式。 (二)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 (三)發言前應經審判長許可。 (四)遠距端出庭者發見第三人接近連線設備附近時,應陳報審判長。 (五)非經審判長許可,遠距端出庭者不得自行停止與設備連線或關閉鏡頭。 (六)遠距端出庭者或任何以科技設備見聞法庭活動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遠距審理,審判長得命消除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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