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7 條
七、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時,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所行程序及時間。 (二)應注意事項。 (三)應到庭之人應到之處所。 (四)憲法法庭指定之科技設備、使用須知、專責協助人員及其聯絡方式。 (五)如需於程序前測試設備者,其時間、方式、專責人員及其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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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7條,當憲法法庭進行遠距審理時,通知書需包含以下內容: 一、所進行的程序和時間。 二、應注意的事項。 三、應到庭人員應到的地點。 四、憲法法庭指定的科技設備、使用須知、專責協助人員以及其聯絡方式。 五、如果需要在程序前進行設備測試,則需包含測試的時間、方式、專責人員以及其聯絡方式。 關於此條規定的範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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