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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憲法法庭行遠距審理時,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所行程序及時間。 (二)應注意事項。 (三)應到庭之人應到之處所。 (四)憲法法庭指定之科技設備、使用須知、專責協助人員及其聯絡方式。 (五)如需於程序前測試設備者,其時間、方式、專責人員及其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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