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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6 條

六、憲法法庭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科技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行在庭遠距審理者,張貼庭期表之事宜。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操作遠距審理科技設備。 憲法法庭應將辦理前項所定事項之憲法法庭專責人員之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知司法院資訊處;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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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六條的規定,憲法法庭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以下事項: 一、對於遠距審理科技設備的開關機、保管及維護負責。 這項事務包括確保遠距審理科技設備的正常運作,並負責設備的保管和維護工作。該專責人員需要確保科技設備的運作狀況良好,以便在需要時能夠進行遠距審理。 二、張貼庭期表以安排行在庭的遠距審理事宜。 這項事務涉及到遠距審理的庭期表的張貼工作,以確保能夠合理安排行在庭進行遠距審理的事宜。該專責人員需要確保庭期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方便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安排。 三、在進行遠距審理時操縱遠距審理科技設備。 這項事務要求該專責人員懂得操作遠距審理科技設備,確保設備在遠距審理過程中能夠正常運作。他們需要具備相關技能和知識,以確保遠距審理的順利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應該將負責上述事項的專責人員的姓名、職稱和電話號碼告知司法院資訊處,以便進行相關管理和協調工作。同時,當專責人員發生變動時,也需要向司法院資訊處進行相應的通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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