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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憲法法庭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科技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行在庭遠距審理者,張貼庭期表之事宜。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操作遠距審理科技設備。 憲法法庭應將辦理前項所定事項之憲法法庭專責人員之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知司法院資訊處;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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