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憲法法庭行在庭遠距審理,得洽定適當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於審理時提供適當影音或聲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 憲法法庭人員至遲應於在庭遠距審理期日前一工作日,聯繫應到庭之人及前項機關,確認得否如期進行遠距審理,並對遠距審理科技設備進行測試;於遠距審理當日,應先啟動遠距審理科技設備連線,並保持傳輸設備之暢通。 憲法法庭行線上遠距審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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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在遠距審理時使用科技設備的相關事項。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第一項,憲法法庭在庭遠距審理時,可以洽定適當的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提供適當的影音或聲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意即,當憲法法庭需要進行遠距審理時,可以和相關單位協商,確保提供適當的科技設備以實現影音或聲音的即時傳送。 根據第二項,憲法法庭人員應在在庭遠距審理期日前一個工作日聯繫應到庭之人及相關單位,確認能否如期進行遠距審理,並對遠距審理科技設備進行測試;在遠距審理當日,應提前啟動遠距審理科技設備連線,並確保傳輸設備通暢。這表示憲法法庭在進行遠距審理前需要提前聯絡當事人和相關單位,確保遠距審理能按時進行,并且在遠距審理當日需要確保科技設備的正常運作。 此外,根據第三項,憲法法庭進行線上遠距審理時,準用前兩項的相關規定。這表示當憲法法庭進行線上遠距審理時,也需要遵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的內容,憲法法庭在遠距審理時需要確保適當的科技設備並聯繫相關單位,以確保遠距審理的順利進行。這些規定旨在促使憲法法庭適應現代科技發展,提高審理效率和便利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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