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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憲法法庭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為參與言詞辯論無資力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選任方式及其酬金支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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