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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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法庭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為參與言詞辯論之無資力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選任方式及其酬金支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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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1條的具體內容。
- 第十三條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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