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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2 條

二、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事由之釋明,應自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為之。 前項釋明,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相關證明。 (二)依其他法令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相關證明。 第一項資力之認定,應斟酌當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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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2條的規定,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事由的釋明,應於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提出。釋明所需的相關資料包括: (一)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的相關證明。 (二)根據其他法令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相關證明。 在判決書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法令或規定,來解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範圍和標準。當事人在聲請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以證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具體來說,這些證明可能包括財務狀況證明、收入證明、資產證明等,以便法院判斷是否符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標準。 此外,也可以根據其他法令的規定,來驗證當事人是否符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條件。例子可能包括社會救助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根據這些法令的規定,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要求。 由於判決書中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法令來證明這些釋義,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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