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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事由之釋明,應自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為之。 前項釋明,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相關證明。 (二)依其他法令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相關證明。 第一項資力之認定,應斟酌當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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