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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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憲法法庭認被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憲法法庭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給予被選任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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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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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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