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7 條
七、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額度內,由審判長酌定支給酬金之數額。如案情複雜,得酌量增給酬金一千元至一萬元。訴訟代理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所支出之其他必要費用,已含於前項酬金,不另支給。 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十二條徵收之費用,於本要點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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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7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酬金由審判長酌定,數額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之間。如果案情複雜,可以酌量增加一千元至一萬元的酬金。訴訟代理人準備言詞辯論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費用已經包含在上述酬金中,不再另外支付。根據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十二條,根據本要點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所需支付的費用免予徵收。 參考範例:如果在一起憲法案件中,被選任為無資力人的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根據案情酌定了酬金,數額為新台幣二萬元。由於案情非常複雜,審判長判斷增加一千元的酬金是合理的,因此最終支付給訴訟代理人的酬金為新台幣二萬一千元。根據憲法法庭的閱卷規則,這位訴訟代理人不需要支付閱卷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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