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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額度內,由審判長酌定支給酬金之數額。如案情複雜,得酌量增給酬金一千元至一萬元。訴訟代理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所支出之其他必要費用,已含於前項酬金,不另支給。 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十二條徵收之費用,於本要點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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