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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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憲法法庭為合併行言詞辯論之聲請案件,指定同一人擔任二以上聲請案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時,應於前點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案件數之額度範圍內,由審判長酌定其酬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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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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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詞辯論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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