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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所稱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指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憲法訴訟卷宗,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作成解釋案之卷宗,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集中保管期限屆滿依檔案法辦理歸檔後之卷宗。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終結並依檔案法歸檔之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案卷宗,依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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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要點第2條解釋,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是指憲法訴訟法實行後的卷宗,以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由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案件的卷宗。這些卷宗將在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集中保管一段時間後,根據檔案法的規定進行歸檔。 根據檔案法規定,已終結並按照檔案法進行歸檔的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案的卷宗,將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的規定進行處理。這些規定包括檔案的保存、整理、使用等方面的內容。 參考資料: - 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檔案法 -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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