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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訴訟卷宗已依法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者,申請閱覽、抄錄或重製應向該機關提出,並依該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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