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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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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重製檔案應填具「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向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提出申請。如為代理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提出「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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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份問題與參考資料沒有直接關聯,所以無法回答。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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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重製檔案應填具「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