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4 條

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重製檔案應填具「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向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提出申請。如為代理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提出「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