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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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重製檔案應填具「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向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提出申請。如為代理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提出「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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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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