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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5 條

本院受理申請後,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結果以書面並附「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格式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院於審查申請案件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依規定辦理補正之案件,其審核期間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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