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5 條
本院受理申請後,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並附「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格式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院於審查申請案件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依規定辦理補正之案件,其審核期間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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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5條,法院應在受理申請後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並附上"憲法訴訟卷宗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在審查申請案件時,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程序或資料不完整的情況,法院應通知申請人在七天內進行補正。如果在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進行補正或無法進行補正,法院可以駁回申請。按照規定辦理補正的案件,其審核期間應從申請人進行補正的日期起計算。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八十五年八月六日裁定,裁判要旨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和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法院可以命令申請人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法院應該以裁定方式來處理這樣的情況,並認為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符合法律。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書記官的記錄,裁判官在裁定中提到,如果對本裁定有抗辯,應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抗辯狀。這樣的規定與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5條並無直接關聯。 依照行政處分補正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和第2項,行政機關在做出裁決後,如果發現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行政處分,可以補正。然而,補正行為只能在訴願程序終結前進行,不得超過此期限,或者可以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前進行。根據案件的事實描述,公共工程處在解決申請時確實有提供補正的機會,因此原告無法指摘該行政處分是無效的。 根據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法院根據訴願法第11條的規定裁定,如果訴願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受理訴願機關表達不服的意思,視為已提起訴願,但應在30天內補送訴願書。然而,如果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以未補正為由駁回訴願,應當接受該訴願。根據案件的事實描述,抗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就原處分向國防部提出了陳情給予自新機會的請求,因此可以認定他已提起了訴願。即使他沒有在30天內補送訴願書,只要在相對人尚未駁回訴願前提出訴願,訴願機關便不能以逾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為由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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