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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應用之檔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營業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七)裁判草案、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 (八)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有前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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