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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6 條

申請應用之檔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營業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七)裁判草案、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 (八)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有前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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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 6 條,申請應用的檔案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院可以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營業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七)裁判草案、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 (八)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對於符合上述限制的應用事項,僅提供其他部分的檔案。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 6 條,個人申請應用檔案時,若檔案涉及犯罪資料,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法院可以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並且限制被告或辯護人對於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 這是根據最新的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以及智財案件審理法的相關法規所得出的結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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