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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第 7 條

申請應用之檔案,以付與電子卷證為原則。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原件紙本重製品。 前項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案原件。 本要點所稱電子卷證,指業經憲法法庭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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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7條的問題。提供的資料僅包含對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所做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的描述,並沒有提到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這一法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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