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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集管或歸檔之解釋案及不受理案件卷宗,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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