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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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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集管或歸檔之解釋案及不受理案件卷宗,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5條,該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集管或歸檔之解釋案及不受理案件卷宗的處理方式。根據這個條款,這些卷宗應按照它們原來的編訂方式處理,而不適用本要點的規定。 範例:假設某個憲法訴訟案件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底結案,根據該條的規定,該案件的卷宗應按照一百一十年底時的編訂方式處理,而不適用新訂的編訂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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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集管或歸檔之解釋案及不受理案件卷宗,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