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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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集管或歸檔之解釋案及不受理案件卷宗,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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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5條,該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已集管或歸檔之解釋案及不受理案件卷宗的處理方式。根據這個條款,這些卷宗應按照它們原來的編訂方式處理,而不適用本要點的規定。 範例:假設某個憲法訴訟案件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底結案,根據該條的規定,該案件的卷宗應按照一百一十年底時的編訂方式處理,而不適用新訂的編訂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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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