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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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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原始檔電子卷證係紙本卷宗之複本,遇有疑義,以紙本卷宗之內容為準。 紙本卷宗封卷或送交集管時,案件之承辦書記官應檢視原始檔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並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執行電子卷證之封存確認。 前項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不得再行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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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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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卷證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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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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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原始檔電子卷證係紙本卷宗之複本,遇有疑義,以紙本卷宗之內容為準。 紙本卷宗封卷或送交集管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