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4 條
十四、原始檔電子卷證係紙本卷宗之複本,遇有疑義,以紙本卷宗之內容為準。 紙本卷宗封卷或送交集管時,案件之承辦書記官應檢視原始檔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並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執行電子卷證之封存確認。 前項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不得再行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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