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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承辦書記官收案後,應即以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完整掃描,並進行光學字元識別作業,將紙本卷證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 PDF 格式數位檔案(以下簡稱電子卷證檔案)。 實體證物宜拍照並加入電子卷證。 電子卷證檔案依其用途,分類如下: (一)原始檔電子卷證:指經由掃描產出,且已完成光學字元識別作業,其內容與紙本卷宗內容一致,並經加製書籤之可攜式文件檔案。 (二)閱卷檔電子卷證:原始檔電子卷證含有未獨立抽存之限制閱覽卷證者,經適當遮隱限制閱覽部分而得提供閱卷之卷證檔案。 (三)公開檔電子卷證:為辦理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二條,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已適當遮隱得公開之卷內文書限制閱覽部分之卷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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