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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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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每宗紙本卷宗應各製成一電子卷證檔案,並由承辦書記官依其類別命名、上傳並儲存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電子卷證儲存區。 卷宗集管後因續收文狀另編訂之尾卷,得免製作電子卷證。 卷內文書有增補,或大法官調取他案卷證而無電子卷證時,應由承辦書記官續行掃描,將電子卷證更新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以維持電子卷證之即時與完整性。 紙本卷證電子化掃描作業,得由專責人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2條,每宗紙本卷證應製成一個電子卷證檔案,由承辦書記官上傳並儲存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的電子卷證儲存區。如果續收文狀需要編訂尾卷,則可以免製作電子卷證。如果卷內有增補的文書,或者需要調取其他案件的卷證而沒有電子卷證,則由承辦書記官負責掃描,更新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以確保電子卷證的即時與完整性。紙本卷證的電子化掃描工作可以由專責人員進行。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2條

  • 電子卷證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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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每宗紙本卷宗應各製成一電子卷證檔案,並由承辦書記官依其類別命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