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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2 條

十二、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每宗紙本卷宗應各製成一電子卷證檔案,並由承辦書記官依其類別命名、上傳並儲存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電子卷證儲存區。 卷宗集管後因續收文狀另編訂之尾卷,得免製作電子卷證。 卷內文書有增補,或大法官調取他案卷證而無電子卷證時,應由承辦書記官續行掃描,將電子卷證更新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以維持電子卷證之即時與完整性。 紙本卷證電子化掃描作業,得由專責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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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2條,每宗紙本卷證應製成一個電子卷證檔案,由承辦書記官上傳並儲存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的電子卷證儲存區。如果續收文狀需要編訂尾卷,則可以免製作電子卷證。如果卷內有增補的文書,或者需要調取其他案件的卷證而沒有電子卷證,則由承辦書記官負責掃描,更新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以確保電子卷證的即時與完整性。紙本卷證的電子化掃描工作可以由專責人員進行。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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