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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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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憲法法庭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其裁定書正本除應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外,並應將裁定書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附入原卷或另編入尾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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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1條,當在憲法法庭的裁判書中出現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職權進行更正。更正後的裁定書正本應該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並且將一份裁定書正本及送達證書附上原卷或另編入尾卷。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1條

  • 裁判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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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憲法法庭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其裁定書正本除應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