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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1 條

十一、憲法法庭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其裁定書正本除應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外,並應將裁定書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附入原卷或另編入尾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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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1條,當在憲法法庭的裁判書中出現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職權進行更正。更正後的裁定書正本應該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並且將一份裁定書正本及送達證書附上原卷或另編入尾卷。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1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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