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憲法法庭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其裁定書正本除應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外,並應將裁定書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附入原卷或另編入尾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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