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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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卷宗封卷集管後續收之補充書狀或資料,經大法官批示附卷或由憲法法庭函復者,應另立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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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10 條規定,對於已封卷的卷宗,若之後收到補充書狀或資料,且經過大法官的批示附卷或由憲法法庭函復,應另立尾卷。原卷需要調出,並在原卷的卷面上加註尾卷宗的數字,然後再與原卷集管在一起。 其中一個範例是當在憲法訴訟的審理過程中,有相關的補充文件或資料需要加入卷宗,而這些文件或資料又經過大法官的批示認可,法庭就應該另外建立一個尾卷,並將原本的卷宗調出來,在卷面上加上尾卷宗的編號,然後再將這些資料與原卷一起集管。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卷宗的整理和管理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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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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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