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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卷宗封卷集管後續收之補充書狀或資料,經大法官批示附卷或由憲法法庭函復者,應另立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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