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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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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憲法法庭評決之判決書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 經憲法法庭評決之不受理裁定及審判長簽名之評議紀錄原本、經審查庭大法官簽名或蓋章之不受理裁定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均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 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時,應將裁判書及大法官意見書正本各一份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9條的規定,經憲法法庭評決的判決書原本及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原本,應另行抽存並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同樣,經憲法法庭評決的不受理裁定及審判長簽名的評議紀錄原本、經審查庭大法官簽名或蓋章的不受理裁定原本,以及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原本,也應另行抽存並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在辦理卷宗集管時,書記官應附上裁判書及大法官意見書的正本各一份。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本身,該要點中有明確提到這些紀錄的抽存,以及法院卷宗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作為例子,一名大法官在某個案件中提出了一份意見書,根據這條規定,該意見書的原本應另行抽存並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以便做為後續法律實務或學術研究的參考。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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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9 條規定:「九、經憲法法庭評決之判決書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