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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經憲法法庭評決之判決書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 經憲法法庭評決之不受理裁定及審判長簽名之評議紀錄原本、經審查庭大法官簽名或蓋章之不受理裁定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均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 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時,應將裁判書及大法官意見書正本各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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