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9 條
九、經憲法法庭評決之判決書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 經憲法法庭評決之不受理裁定及審判長簽名之評議紀錄原本、經審查庭大法官簽名或蓋章之不受理裁定原本,及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原本,卷宗集管時均應另行抽存,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 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時,應將裁判書及大法官意見書正本各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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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9條的規定,經憲法法庭評決的判決書原本及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原本,應另行抽存並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同樣,經憲法法庭評決的不受理裁定及審判長簽名的評議紀錄原本、經審查庭大法官簽名或蓋章的不受理裁定原本,以及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原本,也應另行抽存並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在辦理卷宗集管時,書記官應附上裁判書及大法官意見書的正本各一份。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本身,該要點中有明確提到這些紀錄的抽存,以及法院卷宗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作為例子,一名大法官在某個案件中提出了一份意見書,根據這條規定,該意見書的原本應另行抽存並按年度編訂成冊保存,以便做為後續法律實務或學術研究的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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