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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訴訟終結後,書記官應整理卷宗,移交檔卷管理人員集中保管(以下簡稱集管)。 前項作業,自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卷宗集管前,應於卷面左邊適當間隔以麻、棉繩三孔裝訂及加封蓋書記官職章封卷,並於封面標明保存期限、卷宗數,登記於簿冊或集管陳清單,經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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