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8 條
八、訴訟終結後,書記官應整理卷宗,移交檔卷管理人員集中保管(以下簡稱集管)。 前項作業,自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卷宗集管前,應於卷面左邊適當間隔以麻、棉繩三孔裝訂及加封蓋書記官職章封卷,並於封面標明保存期限、卷宗數,登記於簿冊或集管陳核清單,經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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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8條,訴訟終結後,書記官應該整理卷宗並移交給集中保管卷宗的管理人員 (即集管)。這項作業應在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完成,若有必要,可以延長一個月。 在卷宗移交給集管之前,應該在卷面左邊適當間隔以麻、棉繩進行三孔裝訂並加封蓋書記官職章封卷,同時在封面上標明保存期限和卷宗數量,並在簿冊或集管陳核清單上登記,然後由主管人員核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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