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7 條
七、每案卷宗應各別立卷,加封面底頁裝訂成冊。 卷宗之編頁,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 卷宗應保持適當厚度,卷內文書超過三百張者,應分卷裝訂;卷宗分卷裝訂時,其頁次應重新起編。 卷宗集中保管時,應製作卷宗清冊及文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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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7條,釋義如下: 1. 「每案卷宗應各別立卷,加封面底頁裝訂成冊。」表示每個訴訟案件所需的卷宗應該分別獨立立卷,並在封面底頁進行裝訂成冊。 2. 「卷宗之編頁,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意味著卷宗的頁數編排應從卷面開始,依序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訂,並在每頁的下方中間偏右的位置標示。 3. 「卷宗應保持適當厚度,卷內文書超過三百張者,應分卷裝訂;卷宗分卷裝訂時,其頁次應重新起編。」表明卷宗應該保持合適的厚度,若卷內文書超過三百張,則應進行分卷裝訂,並在分卷裝訂時重新編訂頁次。 4. 「卷宗集中保管時,應製作卷宗清冊及文件清冊。」表示在卷宗集中保管時,應該製作卷宗清冊和文件清冊,以便於管理和查詢。 這些釋義是以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為依據。根據最新的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7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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