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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每案卷宗應各別立卷,加封面底頁裝訂成冊。 卷宗之編頁,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 卷宗應保持適當厚度,卷內文書超過三百張者,應分卷裝訂;卷宗分卷裝訂時,其頁次應重新起編。 卷宗集中保管時,應製作卷宗清冊及文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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