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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2 條

二、案件繫屬於憲法法庭時,應依本要點及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規定,登載立案並編卷分案。 訴訟資料應保存者,書記官應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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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2條,當案件屬於憲法法庭管轄時,應按照本要點以及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規定,對案件進行登記並編訂卷宗。根據此要點,書記官需要將訴訟資料保存並編為卷宗。在這種情況下,書記官的職責包括記錄案件的相關信息,分類和整理相關文件和資料,以確保案件的適當編訂和組織。具體來說,書記官應該按照要點中提到的方式,為每個案件分配一個編號,並根據要點中的規定將相關資料加入到對應的卷宗中。例如,如果某個案件在憲法法庭審理下進行,書記官需要將該案件登記編號並創建一個相應的卷宗,以保存和管理與該案件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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