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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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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
繫屬
於憲法法庭時,應依本要點及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規定,登載立案並編卷分案。 訴訟資料應保存者,
書記官
應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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