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3 條
三、卷宗用紙一律使用 A4 (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尺寸紙張;卷面及卷底一律使用重磅(一百二十磅以上)模造紙,並依不同案件類型,指定不同顏色卷面;卷面之框線及文字使用黑色列印;卷底印製各項檢查期限之表格供登載;筆錄應使用與卷面相同顏色之筆錄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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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3條規定了卷宗的使用規範,包括用紙的尺寸、材質、顏色以及文字的列印和筆錄用紙的選擇。依據該條規定,卷宗一律使用A4尺寸紙張,並使用重磅的模造紙,卷面和卷底的顏色依不同案件類型指定不同的顏色。卷面的框線和文字應使用黑色列印,卷底則印製各項檢查期限的表格供登載。此外,筆錄應使用與卷面相同顏色的筆錄用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卷宗的統一性和整齊性,以提高卷宗的辨識度和可讀性。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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