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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卷宗用紙一律使用 A4 (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尺寸紙張;卷面及卷底一律使用重磅(一百二十磅以上)模造紙,並依不同案件類型,指定不同顏色卷面;卷面之框線及文字使用黑色列印;卷底印製各項檢查期限之表格供登載;筆錄應使用與卷面相同顏色之筆錄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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