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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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附卷保存而小於卷宗用紙 A4 尺寸之文件(如聯單、收據等),應黏貼於 A4 空白紙面再附卷;應附卷文件大於 A4 尺寸者,應修剪或摺疊成 A4 尺寸再附卷裝訂;若不宜黏貼、修剪或折疊之證件及圖表等,應另行存置於證物袋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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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4條,這條規定了在憲法訴訟卷宗中應該如何妥善保存不同尺寸的文件。若文件小於A4尺寸,如聯單、收據等,應該將其黏貼在A4空白紙上再附加到卷宗中。若文件大於A4尺寸,則需要修剪或折疊成A4尺寸後再附加到卷宗中。另外,若有不宜黏貼、修剪或折疊的證件或圖表,則應另行存放於證物袋中保存。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收據尺寸為10x15cm,根據第4條的規定,應該將該收據黏貼在一張A4空白紙上,然後再將該A4紙附加到卷宗中。又例如,如果有一份文件尺寸為A3,根據第4條的規定,應該將該文件修剪或折疊成A4尺寸後,再附加到卷宗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一些證件或圖表不適合黏貼、修剪或折疊,比如三維物品或特殊材質的文件,則應該將其另行存放於證物袋中,然後再放入卷宗中保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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