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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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狀、憲法法庭文書、相關往來函文及其他憲法訴訟相關之文書或資料,書記官應隨時逐件按時序編入卷宗。但相關文書宜連續編訂者,不在此限。 審查報告、分析報告、參考資料、大法官評議紀錄、大法官提出之參考文字、意見書初稿及其他評議相關資料,書記官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 併案之卷宗均仍獨立立卷,與本案卷宗併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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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第5條,書狀、憲法法庭文書、相關往來函文及其他憲法訴訟相關之文書或資料應隨時逐件按時序編入卷宗。然而,若相關文書宜連續編訂者,則不受此限制。 此外,審查報告、分析報告、參考資料、大法官評議紀錄、大法官提出之參考文字、意見書初稿及其他評議相關資料則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 至於併案之卷宗則仍需獨立立卷,並與本案卷宗併為保存。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憲法法庭審判總規 範例:最高行政法院憲法法庭審判總規第7條第1項中提到「訴訟程序中所編製之書狀、其他文書及於審理程序中應提出之文件,以書面提出者,應利用電子交換傳輸或以印製本或書面蓋章交換。」
- 書記官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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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