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書狀、憲法法庭文書、相關往來函文及其他憲法訴訟相關之文書或資料,書記官應隨時逐件按時序編入卷宗。但相關文書宜連續編訂者,不在此限。 審查報告、分析報告、參考資料、大法官評議紀錄、大法官提出之參考文字、意見書初稿及其他評議相關資料,書記官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 併案之卷宗均仍獨立立卷,與本案卷宗併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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