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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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法官代表,應由各級法院法官票選後,由司法院院長推舉之;出缺遞補時,亦同。前項票選,其應當選人數按應推舉人數二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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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2條的規定,法官代表應由各級法院的法官進行票選,然後由司法院院長進行推舉。當有缺額需要補充時,也適用同樣的程序。在進行這項票選時,應按照應該被推選人數的兩倍進行計算。具體的票選程序和推舉程序的細節,可參照司法院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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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