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確規範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司法院推舉法官代表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1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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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法官代表,應由各級法院法官票選後,由司法院院長推舉之;出缺遞補時,亦同。前項票選,其應當選人數按應推舉人數二倍計之。
三、法官代表以具有辦理刑事事務年資六年以上之實任法官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法官代表:
(一)曾受懲戒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
(三)最近五年之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四)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五)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
(六)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進修期間。
四、司法院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或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之六個月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院長徵詢該院符合前點資格之法官意願後推薦為候選人。司法院應於登記或推薦期間屆滿後,公告經資格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數未達應當選人數二倍時,得再函請登記或推薦。
第一項之登記,應由法官之占缺法院辦理。但調派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由調辦事法院辦理。
五、司法院於公告候選人名單後,應即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法院辦理投票。
六、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外,均有投票權。
法官投票時,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除調派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應在調辦事法院投票外,餘均在占缺法院投票。
調派辦理行政事務之法官得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將空白選票送請調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占缺法院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
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七、各級法院應於投票結束後開票,並將開票結果陳報司法院;選票應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應即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高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司法院抽籤定之。
前項當選名單確定後,應即呈請司法院院長按應推舉人數推舉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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