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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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院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或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之六個月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院長徵詢該院符合前點資格之法官意願後推薦為候選人。司法院應於登記或推薦期間屆滿後,公告經資格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數未達應當選人數二倍時,得再函請登記或推薦。 第一項之登記,應由法官之占缺法院辦理。但調派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由調辦事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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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4條,司法院在法律施行或每屆委員任期屆滿的前六個月內,應函請各級法院通知法官,讓法官在公告的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相應的法院院長徵詢符合資格的法官推薦為候選人。司法院應在登記或推薦期限屆滿後公告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名單。但如果候選人數未達到應當選人數的兩倍,則可再次函請登記或推薦。 根據《司法院通訊》網站公告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4條約束司法院的行為,司法院需要按照該要點的規定,向各級法院通知法官,讓法官在公告的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相應的法院院長徵詢符合資格的法官推薦為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限屆滿後,司法院應公告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名單。若候選人數未達到應當選人數的兩倍,則可再次函請登記或推薦。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通訊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_fld/pub_tsc_page_Dtl.aspx?T1=7339&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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