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4

快速跳轉

四、司法院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或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之六個月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院長徵詢該院符合前點資格之法官意願後推薦為候選人。司法院應於登記或推薦期間屆滿後,公告經資格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數未達應當選人數二倍時,得再函請登記或推薦。 第一項之登記,應由法官之占缺法院辦理。但調派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由調辦事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4條,司法院在法律施行或每屆委員任期屆滿的前六個月內,應函請各級法院通知法官,讓法官在公告的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相應的法院院長徵詢符合資格的法官推薦為候選人。司法院應在登記或推薦期限屆滿後公告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名單。但如果候選人數未達到應當選人數的兩倍,則可再次函請登記或推薦。 根據《司法院通訊》網站公告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4條約束司法院的行為,司法院需要按照該要點的規定,向各級法院通知法官,讓法官在公告的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相應的法院院長徵詢符合資格的法官推薦為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限屆滿後,司法院應公告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名單。若候選人數未達到應當選人數的兩倍,則可再次函請登記或推薦。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通訊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_fld/pub_tsc_page_Dtl.aspx?T1=7339&T2=0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司法院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或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之六個月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候選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