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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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蹤騷擾保護令(以下簡稱跟騷保護令)係指法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核發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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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法規資料,對於「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進行釋義: 根據「跟蹤騷擾保護令」的定義,該保護令是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核發的保護令,用以保護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之間發生的跟蹤騷擾行為。對於此類情況,應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來聲請民事保護令,而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關於保護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 騷擾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法規
- 核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規
- 民事保護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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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