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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跟蹤騷擾保護令(以下簡稱跟騷保護令)係指法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發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二、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建置及管理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前項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處理及使用前項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三、被害人於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得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宜斟酌下列情狀定之: (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四、跟騷保護令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為定管轄權有調查之必要時,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

五、法院受理跟騷保護令之聲請,認其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速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其欠缺屬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跟騷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 法院以文書為前項調查時,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 當事人雖委任有代理人,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親自到場。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曉諭敘明或補充之方法,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

七、法院處理跟騷保護令事件,須通知被害人(包括其為聲請人關係人之情形)出庭時,應併寄送「跟蹤騷擾保護令被害人詢問通知書」(附件一)。

八、法院於跟騷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注意被害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或證人之出庭安全,令相對人與其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採取下列保護安全措施: (一)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 (二)到庭、退庭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 (三)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 (四)使用有單面鏡設備之法庭。 (五)其他適當措施。 法院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九、法院發跟騷保護令時,應斟酌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相對人所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型態、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擾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選擇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

十、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具體措施不同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

十一、法院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前,宜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治療性處遇計畫(以下簡稱處遇計畫)之鑑定。鑑定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法院依前項規定送鑑定時,宜以適當方式告知被害人。

十二、法院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裁定主文應載明相對人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並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應完成之處遇計畫內容、期間。 (二)相對人應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十三、跟騷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發時起生效。 跟騷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前二項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並填載「法院受理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通知情形紀錄表」(附件二)。 法院依前項通知檢察官及警察機關,應以「地方法院受理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通知」(附件三)為之。不能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者,得填具「跟蹤騷擾保護令延長聲請協助通知單」(附件四),透過警察機關提供法院之聯繫窗口聯繫相關人員。

十四、保護令應於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前項執行之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為相對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為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三)其他保護令為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十五、跟騷保護令事件終結後,書記官應儘速報結,並分別依發、駁回,於辦案進行簿登錄「跟蹤騷擾保護令款項紀錄表」、「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