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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跟騷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 法院以文書為前項調查時,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 當事人雖委任有代理人,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親自到場。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曉諭敘明或補充之方法,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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