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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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跟騷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 法院以文書為前項調查時,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 當事人雖委任有代理人,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親自到場。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曉諭敘明或補充之方法,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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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第6條規定,法院在處理跟踪騷擾保護令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聽證會應該不公開進行,以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和安全。 2. 法院有權根據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事實和必要的證據,並可對他們進行單獨訊問。 3. 如果法院以書面形式進行調查,則可以考慮使用秘密文件。 4. 即使當事人委任了代理人,法院仍有權要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 5. 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陳述不清楚或不完整,法院可以要求其做出更清楚或補充的陳述;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告知或補充的方法。 然而,該段文字並未提及法院對證據的處理方式或示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中無法提供相關參考範例。
- 證據名詞
- 訊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曉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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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