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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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於跟騷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注意被害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或證人之出庭安全,令相對人與其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採取下列保護安全措施: (一)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 (二)到庭、退庭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 (三)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 (四)使用有單面鏡設備之法庭。 (五)其他適當措施。 法院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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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保護令法》第8條的規定,法院在處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注意被害人、聲請權人或證人的出庭安全,確保他們與相對人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2. 在必要時,可以採取下列保護安全措施: - 讓他們在不同的時間到庭或退庭。 - 讓他們使用不同的出入路線和等候處所。 - 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他們離開法院。 - 在法庭中使用有單面鏡設備。 - 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此外,根據相同法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法院所製作的必須公示的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以及其他可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其他足夠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包括被害人的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害人在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中要求法院保護其個人隱私,法院應注意不公開揭露其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和隱私。同時,在審理程序中,法院應考慮採取相應措施,如在法庭中使用單面鏡設備,使被害人可以安全出庭,並避免與相對人接觸。
- 證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揭露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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