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法院於跟騷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注意被害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或證人之出庭安全,令相對人與其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採取下列保護安全措施: (一)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 (二)到庭、退庭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 (三)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 (四)使用有單面鏡設備之法庭。 (五)其他適當措施。 法院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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