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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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時,應斟酌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相對人所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型態、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擾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選擇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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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法院在核發跟騷保護令時應評估跟蹤騷擾行為的原因、相對人的行為方式、輕重程度、被害人受侵擾的程度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並根據這些考量選擇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的一個或多個保護令。另外,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的內容並不受聲請人的拘束。 參考資料: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院釋字第608號解釋,http://jirs.judicial.gov.tw/Home/Detail?id=455ca0a4e20a4952b6752d07df3ca3fd
- 核名詞
- 騷擾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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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