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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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具體措施不同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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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在台灣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時應遵循的注意事項第 10 條要求,若法院駁回了保護令的聲請或對聲請中有爭議的部分作出裁定,法院需要提供該裁定的理由。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法規條文來支持這一點。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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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