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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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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前,宜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治療性處遇計畫(以下簡稱處遇計畫)之鑑定。鑑定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法院依前項規定送鑑定時,宜以適當方式告知被害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並未提及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的內容。因此,根據資料,無法回答該問題。

  • 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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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法院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前,宜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治療性處遇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