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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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核發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跟騷保護令前,宜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治療性處遇計畫(以下簡稱處遇計畫)之鑑定。鑑定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法院依前項規定送鑑定時,宜以適當方式告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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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並未提及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的內容。因此,根據資料,無法回答該問題。
- 核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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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